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抛妻弃子十几年,突然回家竟是为分拆迁款

男子抛妻弃子十几年,听闻家中房子拆迁就突然出现,想分走三分之一份额的安置房和房屋补偿款,法院如何判决?近日,海沧法院发布一起离婚案。

2001年,黄某(男)与高某(女)二人登记结婚,婚后黄某就将自己户口迁到高某户籍所在地,次年生育一子。2005年,因感情不和,黄某离家出走,孩子由高某照顾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转眼,黄某离家十几年,在这期间孩子已上中专,高某既要照顾年老生病的父母,又要独立抚养儿子,生活艰辛、四处举债。

这么多年黄某没回来过,也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、生活费等相关费用。孩子成长期间所有费用都由高某一人承担。

2019年,高某所在村居面临拆迁,一听到这消息,多年未露面的黄某终于回家,与高某共同与有关部门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书,一家三口可领取安置补偿款项及安置房一套。虽然一家三口获得了安置补偿,但是高某和黄某的婚姻却再难以维系下去。黄某和高某在海沧法院调解离婚后,黄某另提起诉讼,以拆迁利益是一家三口按份共有、各占三分之一为由,要求分割安置房和安置补偿款的三分之一份额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安置房尚未交房及办理权属证书,原、被告尚未取得物权,因此不宜在本案中对安置房进行分割。分割拆迁款时,需先剔除儿子所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额以及已用于家庭支出的费用,将黄某和高某离婚时剩余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拆迁款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,高某分得65%,黄某分得35%。

综上,高某分得86万余元、黄某分得46万余元。对于黄某其他诉讼请求,予以驳回。宣判后,黄某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独立抚养孩子成人

女方理应受照顾

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双方无法达成协议,只能依法进行分割。考虑到原告黄某作为父亲长期离家出走,未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,婚生子由被告高某独自抚养成人,其对家庭投入更多,而婚生子自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,虽然已经成年但仍处在学习阶段,母亲高某仍需要继续资助婚生子学习、生活,所以在分割拆迁款时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原则,给女方即被告一定的倾斜和照顾,按男方35%、女方65%的比例进行分割,符合公平原则。

记者:谭心怡 通讯员:海法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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